牧野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牧野区隶属于河南省新乡市,位于新乡市市区中北部,东西横穿整个新乡市区。牧野区辖7个街道、辖区人口33万(2016年)、总面积80平方千米。2017年牧野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165.8亿元。牧野区古属冀州,商汤时期为京畿之地。境内遗存有春秋时期卫国贤人蘧伯玉故居和仰韶文化、龙山文化遗址,以及太公庙、兴国寺等市级文物重点保护单位。2004年,牧野区辖东干道、北干道、花园、荣校路、新辉路、卫北、和平路7个街道和王村镇、牧野乡,共57个行政村和34个社区。卫滨区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冬寒夏热,秋凉春早,历年平均气温14℃。7月最热,平均27.3°C ;1月最冷,平均0.2°C ;年平均降水量573.4毫米,无霜期220天,2012年日照时间约2400小时。2004年,牧野区实现生产总值95587万元,比2003年增长13.8%。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640万元,增长0.6%;第二产业增加值66479万元,增长18.6%;第三产业增加值16468万元,增长8.1%。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366万元,一般预算支出9447万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4839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3869元。